珠海一企业全员37天无休且“没有加班费和调休”?街道办:没有加班费和调休肯定违法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10月15日,一则珠海市香洲区某企业通知称需连续37天上班,却没有加班费和调休的聊天记录引发关注。1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香洲区多部门了解到,当地包括人社、劳动监察大队等多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涉事企业相关负责人刘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网传消息“不完整”,因近期公司面临重大保障项目,需要提供全天候的保障,公司把员工调休和发放加班费的权限下放到了事业部,加班问题由事业部具体沟通安排。
有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支付加班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且法律明确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加班费,如企业拒不支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企业通知需37天连续上班无休
聊天记录显示,文头为珠海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文件称,鉴于近期公司项目存在紧急情况,为配合项目进度的推进,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每日均需正常出勤(含周末两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走线下审批流程并提出纸质申请,经事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这份文件是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针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发出的。落款时间为10月12日。
针对该通知,一名员工称,如果一直无休假到11月17日,他申请离职。另一名员工也表示,其申请辞职,这两天在外地,周一回去办手续。
珠海一公司通知37天每日均需正常出勤(图源:网络)
聊天记录中,还有员工询问加班是否有加班费用或调休,加班费用或调休如何计算。群中一名高管统一回复:没有加班费和调休,行政负责记录,由事业部对项目贡献和解决问题价值进行绩效评估解决,“贡献由事业部评估,最后会转换结果:调休,或者奖金,或调休加奖金。”
10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该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人事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属实”。记者也尝试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采访短信也未收到回复。
刘某某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称网传消息“不完整”,因近期公司面临重大保障项目,需要提供全天候的保障,情况特殊,公司把员工调休和发放加班费的权限下放到事业部,加班问题由事业部具体沟通安排,“通知发出后,确实有两位试用期的员工申请了离职。人社部门也已经注意到这件事,会来公司调查核实。”
多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公司,创立于2010年,总部设立于珠海。为政府、公安、企业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应用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快速部署。围绕智慧城市大数据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防范与控制、智能研判及辅助决策、数据管理及可视化分析五大研发主题,已拥有多项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
高管回应没有加班费和调休(图源:网络)
10月16日,香洲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已经关注到网络上反映的相关情况,区人社局监察大队包括该公司所在地街道办的监察中队正在处理。凤山县综合执法办承接了劳动监察职能,该办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正在跟进当中。
香洲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据初步了解,涉事企业内部近段时间需要一直有人员在岗,但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协调轮休,人社部门及企业所在的三溪科创城跟企业做了沟通,“可能当时表述没有那么准确,引起了一些误解”。
三溪科创城产业发展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经了解,涉事企业最近接了一个大单,做小程序方面的运维工作,企业成立了一个事业部,把加班费和调休的权限给到事业部,由事业部项目组内部根据工作统筹安排调休轮休及加班费相关工作,保证小程序项目顺利完成交付,“企业负责人说人社局已经联系他们了,最后需要看看人社局那边的处理意见。”
凤山街道办负责劳动监察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企业在员工加班时,要么支付加班费,要么调休,没有加班费和调休肯定是违法行为,街道办所属人社所已经前往协调处理,他不了解具体情况。
凤山街道办人社所相关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接到情况后,人社所的调解员前往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并向企业宣讲了“加班不调休不给加班费是违法行为”等相关法律知识,“企业那边也很配合,他说可能因为一时之间有点冲动,说了些不该说的话,会找工作人员做沟通解释工作。”
有员工在群内申请离职(图源:网络)
律师解读:支付加班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符合法定限制。据此,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但加班并非无偿的。
赵良善还介绍,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支付加班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且法律明确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赵良善强调,虽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来补偿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并不免除加班费的支付义务,劳动者同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涉事企业将法定的加班费或者休息权,在符合特点评估结果下转换成未知的调休、奖金,此种转换显然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加班费,如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